一、编制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山洪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的落实,聘用基层责任人,加强责任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按照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聘用制。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山洪灾害危险区危险等级、受威胁人口等因素,确定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具体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600元/人/年。基层责任人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完成,考核结果作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发放和是否续聘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充分征求危险区所在村社区负责人和群众意见,注重日常出勤、灾害应对等方面考核。
三、征求意见
经征求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各乡镇意见后在新龙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满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