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新龙县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新龙县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规范使用履职补贴资金,进一步提升基层防御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山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山洪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是指落实或聘用在山洪灾害危险区从事山洪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人员,包括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监测巡查责任人、预警转移责任人。监测巡查责任人和预警转移责任人原则上兼任,简称为基层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监督管理、责任落实、聘用考核,以及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
第四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和部门规定,遵循权责对等、责任压实,动态调整、科学规范,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的落实,聘用基层责任人,加强责任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三章 责任人设置
第六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是该危险区山洪灾害防范应对的第一责任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组织开展危险区山洪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山洪灾害危险区的行政责任人,原则上应由乡科级副职及以上实职领导担任。
第七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中,监测巡查责任人负责监测、巡查,传递雨水情、险情、预警信息等;预警转移责任人负责发布预警、通知转移、上报情况等。每个基层责任人负责一个山洪灾害危险区,且至少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在当地生活或工作,熟悉当地地形地貌和山洪灾害特点;
(三)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心理素质好,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应对能力、组织能力;
(四)优先考虑符合上述条件的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同等条件下,重点选聘山洪灾害危险区威胁村(居)民、复退军人、水利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山洪灾害防治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按照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聘用制。
乡(镇)村在危险区附近聘用相关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水利局、乡(镇)人民政府与基层责任人签订聘用合同(三方协议书),明确工作职责、聘用期限等内容。聘用合同(协议书)一式四份,基层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各一份。原则上聘用合同(协议书)一年一签。
第九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学习掌握山洪灾害基本知识,熟悉所在山洪灾害危险区的雨水情特点、受威胁对象、监测内容、巡查方法、预警方式、转移路线、安置点等情况;
(二)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的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报告发现的灾害隐患;
(三)协助、参与山洪灾害防御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妥善保管配发的防汛用具,协助维护山洪灾害危险区标识标牌和监测预警设施设备;
(四)遵守汛期值班值守制度,在汛期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接听电话,及时报送发生的山洪灾害情况;
(五)汛期降雨过程中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掌握雨水情及发展趋势:降雨预报时,及时将降雨预警预报信息通报山洪灾害危险区群众,提前检查各类群测群防监测预警设施设备;降雨较大时,立即查看区域内监测、预警情况,巡查山洪灾害危险区域和险工险段;发现灾害征兆或产生转移预警时,第一时间发出报警信息,通知受威胁群众转移,核实转移情况,并逐级报告;根据灾情险情,协助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援、安置管理等;
(六)降雨结束后,要对河(沟)道、道路(桥梁)、房屋等做好雨后核查,有险情及时报告,严防次生灾害;
(七)非汛期如遇强降雨,按本条(四)(五)(六)职责履职;
(八)基层责任人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离开山洪灾害危险区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履行请假手续,并落实符合条件的接替人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山洪灾害危险区危险等级、受威胁人口等因素,确定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具体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600元/人/年。
第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管平台,实行阳光审批、阳光发放。
第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业务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培训一次,重点培训防灾知识、灾害识别、监测巡查、预警传递、避险转移、信息报送等。新聘基层责任人在履职前须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岗前培训。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履职情况由县、乡级人民政府纳入相关日常工作一并考核。基层责任人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完成,考核结果作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发放和是否续聘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充分征求危险区所在村社区负责人和群众意见,注重日常出勤、灾害应对等方面考核。
第十五条 对考核优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应酌情扣减或停发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因山洪灾害导致人员死亡、失踪的,相关责任人考核一票否决,不予发放该年度该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山洪灾害防范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由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表扬和奖励。
(一)降雨过程中认真开展监测和巡查工作并及时提供关键信息,为成功应对山洪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及时发出灾害关键预警信息、有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为成功应对山洪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七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利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通报批评,扣减履职补贴(具体为:抽查发现一次扣除当月补贴金100元,第二次扣除当月补贴金200元,发现第三次则需要更换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取消基层责任人资格,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灾害征兆或险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雨前检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未按要求开展或开展不到位的;
(三)考核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电话抽查、现场检查发现脱岗、未有效履职的,未及时报送山洪灾害情况的。
第十八条 在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聘用、考核和履职补贴发放等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等选聘基层责任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发放补贴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