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龙县城镇规划区私有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新龙县城镇规划区私有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新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附件:
新龙县城镇规划区私有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确保《新龙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镇规划区建设私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依法审批并公布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范围。
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建设是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村(居)民自行出资、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的居住房屋。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
第五条 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等审批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审批内容进行建设。批准期限内未建设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未依法申请延期或延期未获批准和超过批准期限未建设的,许可自行失效。
依法取得的出让地,建筑高度、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规划条件进行核定。
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农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第七条 申请房屋改建时,因城镇道路、居民点消防通道等规划需要对现有房屋占地进行调整退让的,退让的土地不再确权给原使用权人,属集体建设用地的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周边有可供利用的空闲土地且权属无争议的,可以申请置换,土地权利性质属划拨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退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须自行拆除到位。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租赁集体土地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建自住房为由,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城镇规划控制区内严格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已按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个人应当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可以按整宗地以协议方式受让土地。城镇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使用本宗地周边的零星边角地的,经审查确认无法单独确定规划条件实施单宗地供应,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划1且对相邻权益人无妨害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合并成整宗地以协议出让方式受让土地。
第八条 居民自建房,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因道路通行、排水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造成宗地使用权面积减少的,受益的相邻权利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九条 居民自建房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批准:
(一)宗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使用条件清晰;
(二)土地使用权人已缴清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三)宗地不存在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四)宗地存在抵押的,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五)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合宗的,宗地应为毗邻地块,土地权利性质相同;
(六)拟进行土地分宗的,分宗后的用地应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的基本条件;
(七)拟分宗、合宗土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用地图件等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核)准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交);
4.测绘报告。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核)准、备案文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内在国有土地上建房,由申请人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村(居委会)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查看,经现场勘查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按照《新龙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新府办发〔2020〕37号)文件实施。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办法
(一)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阶段必备资料:
1.居民自建房申请报告;
2.已正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
3.已正式批准的居民自建房屋设计方案图和施工图(含民族风格设计,三层及以上房屋应由有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
4.土地权属证明及宗地图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现状地形测量图、日照分析图;
7.四邻指界、认界签字。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在审查中,需补正材料的项目,业务股室负责通知补正。未通过审查的,予以退件并说明理由。通过审查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依法审批的居民自建房开工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现场放线和基础完工验线,验线符合审批要求的方可进行主体施工建设,验线不符合审批要求的责令建房人改正,否则按违法建筑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在规划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由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现场放线和基础完工验线。
第十六条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提交的资料:
(一)建房户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户口本;
(二)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
(三)提交建房户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居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规划验收申请,由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
第十八条 居民自建房申请规划验收需达到如下条件:
(一)主体及配套工程建设已按审批要求完成。
(二)建筑物外墙装修完毕,地面达到硬化要求。
(三)用地范围内和因规划调整退让土地上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完毕。
申请规划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报审批表》;
(二)《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记录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批准用地资料;
(五)批准的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图件;
(六)勘测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宗地图和房屋分层图测绘成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村(居)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居民自建房申请人的户主身份、家庭成员、建房资格条件、四至范围进行公开讨论、审查、公示并签署意见;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进行日常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发现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每周要对自建房过程中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检查;督促建房户应委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辖区内居民建房资格及相关资料,负责审批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对城镇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进行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违规建设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备查;日常巡查中要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建立健全乡镇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及时责令停工整改。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应及时报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的规划选址定点;负责审批建房整治规划及集中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居民自建房的放线、验线、用地和规划核验等技术工作;负责审批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工作;负责对违章违法建筑的认定工作,参与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自建房用地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组织资料报批;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分批次批准农转用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的指导;负责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居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自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把关,不得违规办理居民自建房相关手续;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房供电、供水、供气。
第二十七条 建房申请人故意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建房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已经建设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参与、支持违法建房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误导工作人员调查造成工作失误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占地或者违规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从严处罚,执法部门要同时移送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违反程序和规定办理手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及便利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者干涉、妨碍、阻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根据试行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