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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县城镇规划区私有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11-17 21:59:05
来源:
县住建局
阅读数:
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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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共有产权、自行出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房屋建设,含国有及集体土地上建房(集体土地建房另需遵循2020年37号文件)。

二、核心流程

1. 审批:需依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提交权属证明、设计图纸(三层及以上需资质单位设计)、四邻指界等材料,经村(居)委会审核、乡镇+部门联合勘查后报批。

2. 建设:开工前需部门现场放线、基础完工验线,施工方需具备相应资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3. 验收:竣工后提交测绘成果等材料,经多部门联合验收合格,方可完成确权相关流程。

三、关键要求

严禁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变相房地产开发,划拨地建房需补缴出让金;建房不得影响相邻通风、采光、安全,需按规划退让土地; 宗地分割/合并需满足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等条件,经部门批准。

四、责任分工

  村(居)委会:资格审查、日常巡查、违法上报;

  乡镇政府:资料审核、动态巡查、“六到场”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审批、放线验线、规划核验; 住建局:质量安全指导、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五、违规处理

未批先建、超规建设等行为将依法处置;公职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或失职渎职的,从严追责。

六、实施期限

2024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