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县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新龙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研究决定,现将《新龙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新龙县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替代性等岗位聘用的不占行政事业编制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编外人员一般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在人事、财务、涉密等关键岗位工作,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不得跨单位使用。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招聘编外人员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单位新增职能职责,未增加编制的。
(二)根据单位职责任务,现有在编人员确实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的。
(三)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编外人员聘用管理方案或者通知的。
第四条 编外人员管理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人岗相适的原则;
(二)单位申报、审批招用的原则;
(三)依法办事、严格程序的原则;
(四)平等竞争、择优招用的原则;
(五)规范管理、严格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只能面向新龙县户籍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招聘。
第二章 计划审批及招聘
第六条 编外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政治立场坚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反对分裂。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体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不得超过4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4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
(六)根据岗位需要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计划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上级部门或者相关文件要求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单位的职责、编制、岗位、人员等情况向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提出编外人员用人计划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用人事由、数量、期限、条件、程序、经费来源等。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初审后,由用人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编外人员使用数量、岗位、招聘办法、考核管理、经费来源等事项予以批复。如无相关要求,但却因工作实际需求,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支付工资”的原则。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当制定管理办法、使用方案和招聘方案,管理办法应包括“进、管、出”各环节的具体措施,使用方案应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条件、程序、经费来源等内容。招聘方案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择优招聘,招聘信息(公告)、招聘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1个月内与拟聘用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要明确岗位职责、用工期限、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纪律及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等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原则上实行劳动合同聘用方式。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动合同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订。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编外人员管理,在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核管理。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对编外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编外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 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编外人员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编外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解聘。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并按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得低于本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确定的工资待遇含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应当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请休假制度。法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编外人员。本办法实施后,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已使用编外人员情况报编办、财政、人社部门,对前期编外人员要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情况,今后逐步消化。
第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申报编外人员计划。坚持“谁用人,谁管人,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接受县纪委监委、组织、编办、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规聘用编外人员的单位,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以后,上级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此前本级要求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2023年8月1至2024年7月31日。
附件:《新龙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申请表》
附件
新龙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申请表 | ||||
申请单位: | 填表日期: | |||
机构性质 | 经费预算形式 | |||
核定编制数 | 个 | 在编人数 | 人 | |
此前审定编外用工计划数 | 个 | 现有编外用工人员数 | 人 | |
本次申请编外用工计划数 | 个 | 本次申请计划的使用年限 | 年 | |
申请聘用岗位名称(具体、详细、明确) | 申请数 | 岗位描述(岗位性质、聘用期限等) | 申报理由 | |
(相关资料另附于后) | ||||
合计 | ||||
申报 | | 主管 | | |
县委 | | 县委 | | |
县财 | | 县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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