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新龙县农村供水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新龙县农村供水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推进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工作,提升农村居民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农村本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所有用水户。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负责监督落实水费收缴各项工作;各乡镇负责组织领导本乡镇的水费收缴工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本乡镇的水费收缴工作方案,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完成水费收缴工作。
第三章 水价定价
第四条 根据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687-2014)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甘孜州新龙县属于四川西部,供水分区中的一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取60L(人/天)计,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用水量核算为约24吨。结合新龙实际,农村供水水价按1元/月·人收取,每人每年收取水费12元。
第五条 已接入县政供水管网的行政村,根据县自来水公司现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未接入县政管网的行政村,对于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以满足运维成本为主,可以以单村为单元定价或以县为单元统一定价。
第七条 由住建局在乡镇建设的标准化水厂,则由标准化水厂运营单位按照定价执行。
第四章 水费收缴
第八条 探索以乡镇为单元,通过购买服务、经营权承包等方式,推行专业化运营。也可由村委会、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管理或托管。
第九条 农村供水应实行有偿供水。按照供水成本,采取按人口定额收费等方式收费。
第十条 各用水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一部分水费,免交水费和减免优惠的用户名单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公布,无异议后执行。
第五章 水费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要加强水费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办公经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透明度,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定期向用水户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保质保量的供水服务,保障供水。
第十四条 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暂停供水,用水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及时恢复供水。
第十五条 所有用水户有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水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2.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
附件1
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省、州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结合我县实际设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机构设立:92个行政村设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定期巡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维护;负责用水户水费收缴,接受群众监督。
人员编制:由村聘用具有一定文化,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管理维护人员1名,管理维护人员工资可适当补助,可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专户经费中支出,并接受县水利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经费来源:农村用水户缴纳的水费,不足部分按照收取水费情况进行奖补。
附件2
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
为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好、管得好、长受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省州相关文件精神,拟定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
一、政府主体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主体
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为具体责任人。
1.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统筹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2.成立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卫健、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3.负责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原则,科学制定供水水价。
4.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完善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农牧民用水合作协会。
5.负责安排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经费,运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长效机制。
6.负责将农村饮水安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饮水事业发展。
(二)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1.负责组建乡(镇)、村农村饮水工程监管机构,并成立相应的运行管理机构(管理小组或协会等机构)。
2.负责指导协调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本辖区内的用水调度、安全运行、水费征收、日常管护等工作。
二、行业监管责任
县水利局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直接监管责任。
(一)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年度工程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和工程验收。
(二)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
(三)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运行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当水质发生异常时,管护主体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村级)
供水单位是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是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持续稳定运行的关键所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工程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正式投入运行后的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单位由村级负责。
(一)村级负责定期巡查水源地、取水池、机井、主要管道、蓄水池以及阀门井、公共给水点等供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以及水费收缴等工作,向村辖区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二)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村级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草场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向水利局报告。
(三)村级要督促管护员、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并做好供水设施环境卫生保护,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四)村级协助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五)管护员在水源保护区做到勤检查、勤巡视,严格遵守蓄水池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确保水源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六)村级要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