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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龙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9-14 11:01:31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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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省州属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 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龙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认真执行。




新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14 日




新龙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章党规和《中共新龙县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新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依法行政。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健全决策程序、确定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力,确保重大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坚持科学决策。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确保重大决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四)坚持集体决策。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五)坚持群众参与。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决策结果充分体现群众意愿。

(六)坚持责任追究。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要求,规范廉洁从政行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各项重大决策正确贯彻执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会议、文件和政策精神;执行县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研究推进县政协重要协商意见落实。

2.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长期规划)》、重点产业发展与园区规划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规划,重要资源开发保护、产业发展以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规划)。

3.研究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草案)、财政预算报告(草案)、全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工作要点、重大建设项目的编制和调整;以县委、县政府联合印发或以县政府发布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规范性文件。

4.研究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县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事项;政府部门重大事权划分、行政审批事项的订立调整取消。

5.研究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涉及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公共服务等重要事项。

6.研究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等重大事务,涉及全县及影响较大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社会稳定事件应急处置。

7.研究以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或向县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上报表彰奖励各类先进集体、个人等事项;

8.研究需要以县政府向州政府或以县政府党组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需要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需要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9.以县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重大对外交流合作事宜。

10.研究县政府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

11.研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和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由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任免干部事项。

2.研究按规定需由县人民政府任免和提名干部的事项。

3.研究事业人员以及县本级需要财政供养临聘人员招录事项,中高级等重要紧缺型人才引进事项。

4.其它需要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的人事调动、退休、退职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事项

1.研究重大建设项目事项

被确定为国家、省级、州级重点建设项目,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项目;对全县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的生态建设项目以及上年结转到下年继续实施的重点项目;增减变量在 5%以上的重大工程变更等事项。

2.研究重大投资项目事项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以财政资金或债务、债券、股权、项目、资产(资源)等融资方式投资项目。

(1)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项目,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三级公路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四级公路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水利基础设施,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城市基础

设施,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

(2)重大产业项目:生态能源,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生态旅游、优势矿产业、生态药业,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

(3)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保护项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重大民生及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生态建设项目,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

(4)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

(5)生产性项目: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以上(1)-(5)项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

研究后,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审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招标投标,并严格按招投标结果执行。涉及灾后抢险排危、群众紧急临时安置救护、交通保畅等抢险救灾应急项目和涉密工程项目,按照省抢险救灾应急项目和涉密工程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实施。

3.研究重大国有资产事项

(1)国有企业改制:县属企业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等事项;县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重组、出资设立新公司、上市及再融资方案的审核;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投资、融资、担保、薪酬、产权、财务、企业负责人监管等国资国企改革相关制度、办法、规定及配套政策

文件的制定、修订。

(2)国有企业投资:县属国有企业(总公司)单笔投资额100(含)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控股和实际控股的下属公司单笔投资额 50 万元(含)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列入县国资局“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企业超过 30 万元(含)投资项目。

(3)国资融资担保:县属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集团公司控股和实际控股的下属公司单笔融资和担保额 500 万元(含)及以上的融资担保项目,500 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局进行审批。

(4)国资产权管理:县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事项;因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致使国家不再拥有国家出资企业控股权的事项;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事项;县属企业重大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县属重点企业非正常

大额报废报损等事项。

(5)国有资产变更: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 100 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以上(1)-(5)项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审议。

4.研究重大招商合作项目安排

(1)以县政府印发的全县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措施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编;以县委、县政府举办的重大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活动或重要会议方案;开展重大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活动,活动经费达 50 万元及以上的。

(2)涉及重大资源开发、重要资源配置、全县清洁能源规划,以及经县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投资价值在 5000 万元以上或投资额度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单体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优选企业确定。

(3)县内属部、省及州级颁证权限的采矿权、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和州级颁证探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以及其他涉矿权处置重大事项。

(4)以县政府签订的涉及国际及国内区域交流合作、对外投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合同协议以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合作协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的承诺。

5.研究对口支援(帮扶)项目省内对口援建和浙江省对口支援五年总体对口支援规划及年度对口支援计划。

6.研究重大活动安排以县政府主办或承办的涉及全县范围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研究县本级年度年初预算(草案)、年度中期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2.研究县本级新增财力性资金安排 50 万元以上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事项。

3.研究县级预算安排资金中单笔金额 100 万元及以上,需进一步明确使用对象、项目、数额的专项资金。

4.研究上级下达“未戴帽”专项资金中单笔金额 100 万元及以上,需进一步明确使用对象、项目、数额的“未戴帽”专项资金。上级戴帽下达的专项资金和使用对象、用途、标准等分配依据明确的未带帽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按要求分配下达。

5.研究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举借和债券资金的分配。

6.研究对口支援(帮扶)资金。

(1)经对口援建地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对口支援和浙江省对口支援年度计划和提标资金。

(2)经对口援建地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对口支援和浙江省对口支援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交由新龙县具体安排的产业扶持资金、不可预见事项等切块类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决策准备

1.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主办单位进行深入的调研、论证、酝酿、研究,或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决策建议。

2.县政府办公室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决策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请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应当于会前组织有关方面充分研究讨论,具备条件后提出上会,经县长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县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3.决策事项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形成书面议题。

4.对专业性、技术性或风险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风险评估和综合论证,并出具相应的专家意见书、咨询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书面意见。涉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在提出决策建议前进行听证和公示,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5.涉及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的,要提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形成一致意见。需征询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意见的事项,应附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意见。须经合法性审查的,应在决策前由县司法局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

6.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为其留有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并形成意见。

(二)集体决策

1.县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大事项要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2. 县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人以及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3.县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会议(涉及人事任免事项必须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会议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议题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逐一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并归纳意见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暂缓再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4.对决策事项意见比较一致的,方可形成决定;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应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对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在会议记录中应真实完整记录。

5.县政府常务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须指定专人全面、客观、真实记录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理由、结果等情况,

形成会议记录存档。决策结果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书面印发相

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配合。需要县委审定的,报县委或县委常委会审定;需由县人代会审查批准的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县政府工作报告,依法

应由县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提请县人代会或者县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县政府领导班子报告,其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的决策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四)监督检查

1.负责执行决策的承办或牵头单位应定期跟踪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同时对决策实施结果、成本效益、群众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按照程序提出重新决策建议。

2.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3.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调查,做出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县政府报告。

4.县审计局要按照工作权限将县政府“三重一大”相关决策的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5.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做好整改提升。

四、“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等,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存在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擅自改变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不按县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办理的;

(四)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错误决定、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本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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