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规〔2026〕3 号
新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
养护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十五届新龙县人民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龙县人民政府
2026 年 4 月 20 日
《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发挥长久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以及国家、省、州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的农村供水工程。其它性质供水工程(如民营、村民自筹修建的供水工程等)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农村供水运行维护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配套设施不完备、设施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费用,也可用于支付与农村供水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规划编制费、林地补偿费以及因农村供水维修养护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新龙县农村供水运行维护基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解决,从水费中计提村级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县级设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基金。通过建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达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良性循环”的目标。确因特殊重大灾害造成损毁、维修投资较大的,另行安排资金。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收取的水费为成本水价。供水管理单位应坚持水价公开,定期公开水费收支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监督。
第五条 维修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和管理。
新龙县水利水土保持和质量监督站负责筹集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建立专账,专户储存。县水利局通过日常检查、定期审计、专项核查等方式,强化监督指导,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各乡镇要成立农村供水管理处,专门负责指导本乡镇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筹集本村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建立专账,专户储存,各乡镇政府监督指导,专项使用。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公益事业,县水利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各供水管理单位做好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长期受益。
第二章 基金筹措
第七条 县级农村供水运行维护基金主要由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维修养护资金和中央、省、州维修养护资金筹集。
第八条 县财政按照每年2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划入水利局账户管理。
第九条 省、州专项补助资金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条 各乡镇村级供水工程收缴的水费及从中计提的维修养护基金,必须设立独立于村集体账户的专项银行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底前,各乡镇将收取的水费入账凭证交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热心农村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增加维修基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维修养护基金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省州对应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省州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财政、水利等部门监督,由新龙县水利水土保持和质量监督站统筹使用;各乡镇维修养护基金分别由辖区村级供水管理机构管理使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和水费中提留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验收。
凡按照《新龙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按时收缴水费连续6个月以上(以本办法实施日为准)的农村饮水工程,确需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规定程序核定报批后,给予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维修、改造、更新等方面支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程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和管护措施,未落实管理人员和管护职责、确定水价和收缴水费的;
(二)新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新建、改扩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不得动用县级维修养护资金。保修期届满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不符合条件,但工程出现严重事故急需维修养护等特殊情况,经县水利、财政等部门会商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维修养护资金的申报。
(一)符合使用条件的工程管理单位,对单次单项维修养护费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资金;2000元以下的维修养护应直接从水费中列支,原则上不得使用县级维修养护资金。
(二)申报所需资料:按标准文本编制用款申请和计划。
(三)申报程序:申请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将有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送县水利水保质监站审核,由县水利局审批。
第十八条 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经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用维修养护资金。
第十九条 资金的划拨。经审批同意维修养护的项目,维修养护结束后及时报请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对单次维修养护费用在10000元以内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抽查复验;对单次维修养护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单位凭基金项目报账申请表、基金项目审批表、竣工验收书等向新龙县水利水土保持和质量监督站申请划拨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应急情况处理。对应急维修养护项目,各乡镇供水单位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新龙县水利水土保持和质量监督站报告,由新龙县水利水土保持和质量监督站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养护,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责。
(一)工程所在乡镇要制定完善各类供水工程的各项制度,落实管理单位,规范水费征收管理制度。
(二)各工程资产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养护费用不予在维修养护资金中核报,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维修养护资金。一经发现,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调查核实。经查实的,应追回被骗取的资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龙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为县级农村供水运行维护基金管理办法,各乡镇农村供水运行维护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