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规〔2026〕2 号
新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龙县农村供水水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新龙县农村供水水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 已经十五届新龙县人民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龙县人民政府
2026 年 4 月 20 日
《农村供水水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推进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工作,提升农村居民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核定、收缴、使用、管理及相关监督工作,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所有用水户(含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营单位等)。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和经费落实等工作。
第四条 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落实全县水费收缴各项工作、发现收缴不力或违规情形时,有权要求相关机构限期整改;
(二)指导供水单位组建、运营和管理;
(三)监督供水工程运行、水费专款专用及公示工作;
(四)组织供水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会同县水利局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运维成本监审,依法核定、调整农村供水水价,监督水价执行情况,保障定价程序合法合规。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农村供水水费专户管理、使用,对水费奖补资金、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经费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水费收缴相关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指导辖区内供水单位组建和运营,协调村委会协助供水单位开展水费收缴、设施管护等工作;督促用水户按时缴纳水费,协调解决辖区内供水矛盾纠纷。
第八条 供水单位(指依法设立或指定的乡镇供水服务站、农村供水合作社等具体负责供水运行管理的组织)是供水服务的提供者和水费收缴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向用水户提供保质保量的供水服务,并具体实施水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协助、监督职责,配合供水单位开展水费收缴宣传、逐户通知、欠费催告等工作;监督供水单位在本村的水费收缴、资金使用和供水服务工作;及时反馈村民对供水、水费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本村内小型供水矛盾。
第十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管护员):由供水单位聘用,隶属于供水单位管理,其薪酬从水费专户中列支;具体实施供水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水费收缴现场工作,做好工作记录,接受县水利局、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的考核管理,其行为后果由供水单位承担。
第三章 水价制定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专业运营”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已接入市政供水管网的行政村,其供水水价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镇居民供水价格执行。
第十三条 未接入市政管网的行政村,其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水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水利局开展供水工程运维成本监审,通过听证会或公开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新龙县实际,核定农村供水原水价基准价格为0.5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工程运行维护费、水质处理费)。
第十五条 对“高寒牧区饮水井”项目覆盖的农户,由于是自建自管,免缴水费。由“高寒牧区饮水井”使用者自行维修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 水费收缴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供水单位负责按年度收取。
第十七条 水费收缴主体为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水利工程巡管员具体实施收费工作,收缴水费时需向用水户出具县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费凭证,凭证存根由供水单位统一保管,建立完整的水费收缴台账,详细记录用水户姓名、人口数、应缴金额、实缴金额、缴费时间、减免情况等信息。受委托人员的收费行为视为供水单位的行为,其法律责任由供水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水费减免实行分类申请、规范审批,特殊困难群体(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家庭等)可申请水费减免,分为全额减免和半额减免,具体流程为:
(一)用水户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初审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供水单位备案,供水单位按规定执行减免政策。
(四)免交、减免水费的用户名单每年更新一次,由供水单位在供水范围内长期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章 水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收取的水费属于专项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供水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农村供水水费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所有水费收入全额存入专户,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水费资金。
第二十条 水费主要用于供水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确需用于办公经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水利局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水费资金使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由供水单位制定具体审批细则:
(一)单笔支出500元以下的,由供水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支出500-2000元的,由供水单位集体研究审批;
(三)单笔支出2000元以上的,经供水单位集体研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批。
(四)所有支出凭证需留存备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水费收入不足以覆盖供水工程运维成本的,由供水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结合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经费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直接划入水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每季度在供水范围内的村公示栏、乡镇政务公开栏公开水费收缴明细、资金收支情况、工程运维支出等信息;每年开展一次水费收支专项审计,审计结果由县水利局、财政局监督实施,并向全体用水户公示,接受用水户、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水费专户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供水工程运维管理,不得用于非供水工程相关的支出。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供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本办法及核定的水价,向用水户收取水费;
(二)用水户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未缴纳水费,经供水单位书面催告(催告期不少于15日)后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约定,采取限制供水措施。采取限制供水措施前,供水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报备,并对下列情形予以豁免:1. 用水户为正在享受水费减免政策的特殊困难群体;2. 双方对水费金额、供水质量等存在未决争议的。用水户补交水费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供水单位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因停水引发的争议,双方可请求县水利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要求用水户爱护供水设施,对损坏、盗用供水设施的行为,有权要求赔偿或追究法律责任;
(四)按照规定申请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经费奖补。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用水户提供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
(二)因工程抢修、维护等特殊情况需停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过村委会、村务公开群等方式告知用水户,紧急抢修除外;
(三)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管护,及时处理供水故障,建立完整的工程运维台账;
(四)按规定公示水价、水费收缴、资金收支、水质检测等信息,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及时答复、处理用水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建立投诉、查询和处理机制,投诉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六)配合县水利局、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供水管理相关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节 用水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要求供水单位保障正常供水;
(二)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使用、水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供水单位违规收费、随意停水、服务不到位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四)符合条件的,申请水费减免政策。
第二十八条 用水户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拒缴;
(二)爱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装、损坏、占压供水管道及设施,不得盗用自来水;
(三)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水质异常、他人盗用自来水等情况,及时向供水单位或村委会报告;
(四)配合供水单位、村委会开展水费收缴、供水设施管护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水利局牵头建立联合监督机制,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卫健局等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农村供水水费收缴管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水价执行、水费专户管理、资金使用、供水服务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对辖区内供水单位的水费收缴进度、台账建立、公示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供水单位按时完成收缴任务,规范水费管理,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供水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测,每季度开展一次水质抽检,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发现水质异常的,责令供水单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保障饮水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并公布农村供水管理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用水户对水费收缴、供水服务、设施管护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核查处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水利工程巡管员(管护员)存在截留、挪用水费,违规收费,故意停水,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用水户拖欠或拒缴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催缴、收取违约金,并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用水户损坏、盗用供水设施的,供水单位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的,由供水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用水户阻挠供水单位正常工作,经劝阻无效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县水利局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省、州关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
附件1:
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省、州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结合我县实际设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机构设立:92个行政村设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定期巡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维护;负责用水户水费收缴,接受群众监督。
人员编制:在村内聘用具有一定文化,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管理维护人员1名,管理维护人员工资可适当补助,可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专户经费中支出,并接受县水利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经费来源:农村用水户缴纳的水费,不足部分按照收取水费情况进行奖补。
附件2:
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
为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好、管得好、长受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省州相关文件精神,拟定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
一、政府主体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主体
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为具体责任人。
1.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统筹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2.成立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水利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卫健、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3.负责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原则,科学制定供水水价。
4.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完善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农牧民用水合作协会。
5.负责安排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经费,运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长效机制。
6.负责将农村饮水安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饮水事业发展。
(二)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1.负责组建乡(镇)、村农村饮水工程监管机构,并成立相应的运行管理机构(管理小组或协会等机构)。
2.负责指导协调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本辖区内的用水调度、安全运行、水费征收、日常管护等工作。
二、行业监管责任
县水利局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直接监管责任。
1.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年度工程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和工程验收。
2.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
3.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运行与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当水质发生异常时,管护主体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村级)
供水单位是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是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持续稳定运行的关键所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工程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正式投入运行后的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单位由村级负责。
1.村级负责定期巡查水源地、取水池、机井、主要管道、蓄水池以及阀门井、公共给水点等供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以及水费收缴等工作,向村辖区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2.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村级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草场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向水利局报告。
3.村级要督促管护员、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并做好供水设施环境卫生保护,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4.村级协助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5.管护员在水源保护区做到勤检查、勤巡视,严格遵守蓄水池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确保水源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6.村级要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