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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朗村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2023-09-02 15:02:58
来源:
林草局
阅读数:
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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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适用于保护区内哪些管理活动?
办法适用于保护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科研、经营、旅游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办法》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三、《办法》对保护区管理门提出了哪些要求?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发改、生态环自然资源、境、水利、农业、文广、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对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保护,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区实际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等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保护区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涉及保护区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保护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巡护制度、考核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度并组织实施。并组建巡护队,开展日常巡护、宣传教育、森林草原防火等活动。

保护区应联合当地政府、有关单位等成立共建共管委员会,协助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

四、《办法》中明确的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是什么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新龙县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是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制定实施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县境内各级自然保护区;

组织或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调查、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定期组织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

编制并负责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与管理计划,协调保护区周边事务;

组织开展保护区的科研活动、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止、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办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区分为那两个部分?其区别是什么?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一般控制区。禁止向保护区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核心区。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从事本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成果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在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及周边开展生态旅游、教学实习等活动,应当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影响保护区生态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环境。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依法办理林地申请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在施工前将相关资料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设施,是指穿越保护区或占用保护区土地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及符合保护区规划的基础设施。

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依法办理林地申请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在施工前将相关资料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设施,是指穿越保护区或占用保护区土地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及符合保护区规划的基础设施。
    六、《办法》规定的保护区原居民开展生产生活活动需要注意什么?

保护区内的原居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开展生产生活活动,生产、放牧、种植不得扩大区域。区内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以及新龙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和乡村建设规划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当于施工前将项目立项、审批等资料副本报送保护区管理管理机构。

 

 

七、《办法》规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什么活动?

违法侵占保护区及改变保护区土地性质的行为;
核心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和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  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开垦、放牧、烧荒、砍伐、采药、采集等活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蛋或者采用破坏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鸟类,干扰鸟类觅食、繁殖。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野生动植物的物品,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破坏保护区的标志或者标识;破坏保护区的相关保护设施或者科研设备;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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