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龙县医疗机构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县中藏医院、县妇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医疗机构药械采购工作,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降低采购成本,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龙县医疗机构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新龙县医疗机构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工作方案
2.新龙县县域医疗机构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
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3.新龙县医疗机构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
新龙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
附件1
新龙县医疗机构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甘孜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四川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八统一”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的通知》和《甘孜州县域医疗机构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持续推进医保、医疗和医药在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方面联动,探索实践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非集中带量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目录统一、采购价格统一、采购配送统一(以下简称“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通过探索制度创新、方式创新,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健全药械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谈判协商机制。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实行采购、交易、结算、监管一体化管理,确保药械质量和供应,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二、实施范围
全县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紧密型县域内医共体(简称:医共体,下同)的框架下开展医共体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制。医共体工作专班,负责组织领导,保障医共体药械采购“三统一”工作的有序有效推进。医共体牵头医院,具体负责牵头做好各项工作事务,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抓好工作落实。各医共体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抓好具体落实,稳步推进工作有效开展,取得成效。(责任单位:医共体牵头医院、医共体工作专班。时间进度:2025年3月底前完成。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县域医共体内药械采购目录、采购价格、采购配送“三统一”工作机制。卫生健康局牵头按照《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设立管理中心参考指南》(川卫基卫函〔2024〕16号)成立医共体药械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制定基本药物制度管理措施,拟定药品、医用耗材、物资的招标采购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集中采购和统一管理,实现药品耗材的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支付货款、统一配送:采购中心由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医院的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医共体成员单位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简称:非带量采购药械,下同)采购目录的统一制定、调整、更新、配送企业的遴选和采购价格拟定等工作;医共体牵头医院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负责对县域医共体药械采购中心拟定的非带量采购药械采购目录、配送企业,采购价格拟定结果进行议定决策,实现医共体成员单位非带量采购药械“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牵头单位:医共体牵头医院、医共体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前〕
(三)确定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总目录。医共体药械采购中心按照前一年非带量采购药械采购量和临床使用量进行比对,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等级评审细则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基药使用配备等规定的数量和要求,制定《新龙县医共体医院非集中带量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总目录》。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100%制定采购目录。优先选择基本药物目录、医保药品报销目录、常用低价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品规,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县医共体牵头收集全县各公立医疗机构提交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药械实际使用情况,各公立医疗机构按《药品实际入库目录》《器械与耗材实际入库目录》《备案采购药械目录》分别提交上年度各医疗机构实际使用数量;目录按要求文件格式提交,不得私自更改文件格式,各公立医疗机构成员需在3月10日前完成目录提交。采购中心配合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和市场监管局依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等级评审细则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基药使用配备等规定的数量和要求。结合新龙县实际情况制定分类采购招标目录,根据《备案采购药械目录》临床实际需求、未挂网等,核定药械采购中心备案药械目录。〔牵头单位:医共体牵头医院、医共体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前〕
(三)执行分类采购。国家、省统一组织药械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国家、省(际)规定。非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常用药品(包括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第二类精神类药品)、医用耗材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简称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下同)联动参考价格内执行采购。非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临床急需药品、新上市的创新药品、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和现有挂网产品无法替代的临床必需或应急需要,且属于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但尚未纳入带量采购和价格联动采购范围的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执行备案采购。医共体牵头医院,负责医共体成员单位非带量采购药械需求的汇总统计、药械采购、配送等工作;负责医共体成员单位带量药品、耗材、试剂(简称:带量采购药械,下同)的需求量统计、报量合同签订签章、采购、配送等工作;负责对医共体成员单位工作经办流程及系统操作进行培训等工作。针对采购过程中急需、短缺药品临时采购需求由医共体牵头医院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进行议定,并向医保、卫健备案即可。〔牵头单位:医共体牵头医院、医共体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前〕
(四)采购流程
1.确定医共体非带量采购药械总目录。医共体牵头医院按照医共体成员单位前一年非带量药械采购量和临床使用量进行比对,制定《医共体非集中带量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采购总目录》。采购总目录确定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等级评审细则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基药使用配备等规定的数量和要求。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100%制定采购目录。优先选择基本药物目录、医保药品报销目录、常用低价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品规,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责任单位:医共体牵头医院、医共体各成员单位。时间进度:2025年5月底前完成)
2.发布药械采购公告。医共体牵头医院根据确定的采购品种通过官网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目录及相关产品信息。比选第三方机构代理,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药械配送企业。医共体药械采购中心要选择品种齐,品规多的配送企业作为首选。原则上重选药品企业3家,耗材、试剂配送企业3家,针对部分药械只有某些配送企业独家配送等特殊情况,医共体牵头医院可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视情况添加中选配送企业。参与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应出具采购品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印章及随货同行单(票)、开户名及账号、委托授权书及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等资质材料,并出具采购品种的注册批件、检验合格证明等。(责任单位:医共体牵头医院、配送企业。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3.分级签约。针对非带量采购药械,医共体牵头医院负责对医共体各成员单位非带量采购药械的需求进行统计,按照采购目录,选择与中选药械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条款必须明确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具体配送地点、配送时限和采购品种质量保障等内容。各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其他利益要求。针对带量采购药械,医共体牵头医院负责进行药械需求量统计、在系统上进行报量、合同签订签章等操作。(责任单位:医共体牵头医院、医共体各成员单位。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4.采购配送。医共体牵头医院针对非带量采购药械按照购销合同,根据实际使用量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完成采购工作。针对带量采购药械,按填报的需求量建立采购订单、并负责医共体各成员单位药械配送等工作。针对还未挂网的低值耗材等无法线上采购的药械产品,医共体牵头医院可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进行决议,向当地医保备案后,按原路径进行线下采购。配送企业应确保采购品种的供应和配送,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相关品种的配送应当符合运输、保管规范。配送企业应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备案。在合同执行期间,配送企业不得出现无故断货、不正当竞争、货物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等现象,如出现上述类似情况,由医共体牵头医院约谈配送企业负责人。配送企业在合同周期内因履约不力被约谈三次仍不整改的,医共体牵头医院经“三重一大”决议后,取消该配送企业全品种本年度和下年度在各成员单位的供货资格。并向医共体工作专班备案,后由医共体工作专班报州药械采购“三统一”联合办公室备案,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医共体牵头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配送企业。(责任单位:医共体牵头医院、医共体各成员单位、配送企业。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5.货款结算。医共体牵头医院需在药品、医用耗材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货款划转至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向相应医院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医院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向相应的配送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药械货款。货款账务处理按照《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医共体牵头医院要按时交付货款,不得无故延期付款或拖欠付款。(责任单位:医共体牵头医院、医共体各成员单位、配送企业。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推进药械采购制度改革是深化“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的重要抓手,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域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切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改革定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确保医共体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工作取得成效。医疗保障局要督导医共体牵头医院应用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在用药品、医用耗材,实行采购、交易、结算、监管一体化管理,禁止一切形式的非平台采购。要履行主体责任,密切与卫健、市场监管配合,督导医共体牵头医院及医共体各成员单位有力有序推进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工作。卫健局要指导医共体牵头医院做好非带量采购药械采购目录的统一编制、临床应用等工作。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医共体牵头医院、医共体工作专班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对医共体内非带量采购药械采购目录、配送企业的遴选结果要进行民主决策。纪检监察派驻卫健纪检组要全过程参与医共体非带量采购药械采购目录制定、配送企业遴选结果的监督。医共体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工作落地。要结合实际,围绕药械采购“三统一”管理,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
(三)加强宣传,合理引导。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合理引导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凝聚共识,积极主动参与医共体“三统一”推进工作。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理解,为药械采购制度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2
新龙县县域医疗机构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为贯彻落实《甘孜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四川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八统一”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探索实践县域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非集中带量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目录统一、采购价格统一采购配送统一(以下简称“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现结合我县实际,成立县域医疗机构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佘和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 蓉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罗 敏 县财政局局长
言 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阿 秋 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龙建美 县纪委派驻卫生健康局纪检组组长
成 员:胡 琼 县财政局监督绩效股
飒 曼 县医疗保障局事务中心主任
邓永军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唐 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 兰 县卫生健康局医政股股长
谌 琴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化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由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成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医保局,由飒曼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邓永军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对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日常事务处理、工作指导、工作推进跟踪督导、问题收集及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事项等工作。
附件3
新龙县医疗机构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甘孜州县域医疗机构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成立新龙县医疗机构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成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医保局,由医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日常事务处理、工作推进跟踪督导、问题收集,向领导小组报告解决的事项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部门保障试点工作的有序有效推进,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对组织和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促指导。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试点工作各项事务,制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抓好工作落实、工作指导、日常事务处理、工作推进跟踪督导、问题收集,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解决的事项等工作。
第四条部门工作职责
纪检监察派驻卫健纪检组:负责全过程参与医共体集中带量、非集中带量、低质耗材等药械采购的目录制定、配送企业遴选结果等药械采购、运行的监督。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督导辖区内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用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在用药品、医用耗材,实行采购、交易、结算、监管一体化管理,禁止一切形式的非平台采购。履行主体责任,密切与卫健、市场监管配合,督导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及各成员单位有力有序推进药械采购“三统一”综合运行管理试点工作。
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医共体牵头医院、医共体药械采购中心做好药械采购目录的统一编制、临床应用等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立医疗机构及医共体药械采购中心职责
县人民医院:负责牵头成立医共体“药械采购”中心,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能职责、制定工作流程,按照药械采购中心明确的采购品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
医共体药械采购中心:负责制定采购中心工作职责、考评细则、制度及工作流程;负责医共体成员单位集中带量采购、非集中带量采购、低质耗材等医用耗材采购目录的统一制定、调整、更新;组织非带量采购药械配送企业的遴选和采购价格拟定等工作;按照成员单位前一年集中带量采购、非带量采购、低质耗材等药械采购量和临床使用量进行比对,制定《县域医共体医院非集中带量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总目录》。
医共体各成员单位:及时配合药械采购中心完成药械采购各项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药械采购工作;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药械出入库管理;按照各自采购目录,自主选择与成交药械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六条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等级评审细则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基药使用配备等规定和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实行采购、交易、结算、监管一体化管理,确保药械质量和供应,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第七条不得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集中带量、非集中带量、低值耗材等药械。
第八条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配送企业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红包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旅游或其他娱乐性活动,不得暗示索取收受现金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第九条医疗机构要及时在公示栏中公示和更新中标药械的目录和价格。
第十条医共体牵头医院要督促成员单位抽派专人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按时签订合同、交付货款,不得无故延期付款或拖欠付款。
第十一条药械采购中心、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药械购进、存储、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成立药械委员会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十二条各部门、采购中心、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梳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逐级上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