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规〔2026〕4 号
新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龙县水利工程
巡管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新龙县水利工程巡管员管理办法(修订)》 已经十五届新龙县人民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龙县人民政府
2026 年 4 月 20 日
《水利工程巡管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巡管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保障公益性水利工程效益及河长制工作的贯彻落实,实现生态价值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水利工程巡管员的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职责:
(一)巡查范围
所辖公益性水利工程、河道(原则上范围不得小于5公里)及其两岸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二)巡查内容
1.巡查公益性水利工程是否存在人为破坏,是否能正常使用,巡查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饮水管道是否被破坏;每季度组织村民开展一次饮水工程蓄水池清理工作。
2.巡查河长公示牌、饮用水源地警示牌等标志牌是否存在人为破坏、老化、变形、褪色等问题。
3.协助水利局开展辖区内安全饮水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4.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开展安全饮水工程养护的宣传引导工作。
5.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当年水费收缴工作
(三)巡查频次
原则上每周一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及河道应加大巡查频次。
(四)巡查台账
建立健全巡查档案,重点记录基本情况(时间、人员、公益性水利工程名称、河段)、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含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记录要求详尽具体,应提供事件处理前后同角度对比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妥善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跟踪解决到位。职责范围内可现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较大的问题和职责范围外无法解决的,如涉及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要先行制止并及时上报并提请乡(镇)协调解决。
(五)配合事项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调处涉水纠纷、宣传引导等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人员配备。以行政村为单位,每个行政村1名,原则上聘用脱贫户和监测户。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必须做到专职专岗,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公益性岗位。
(二)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好,热爱环保事业;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了解当地公益性水工程、河道地形等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吃苦耐劳,对保护公益性水利工程、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有强烈的认同感,愿意履行水利工程巡管员义务。
(三)原则上年龄18—55周岁,性别不限,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读写和通讯工具操作能力,身体健康。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五)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的记录,或其他依法不适宜从事巡管工作的情形。
(六)建议以住家户为主,以便工作开展。
第六条 选聘人员
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监督下,按任务要求提供岗位,原则上每户1人,不能一人双岗或多岗。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七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岗位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动态管理,及时清除不合格人员。
第八条 乡镇要建立水利工程巡管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醉酒巡管;日常巡查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无安全保障下作业。
第五章 督查考评
第十条 县、乡人民政府负责水利工程巡管员日常监督管理,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问卷调查、集体座谈、个别访谈、接收举报等多种方式,对水利工程巡管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聘期内水利工程巡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5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巡管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工作制度,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未收监执行的。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考核工作原则上采用月考核和年终考评方式,各乡镇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并及时向水利工程巡管员本人反馈,将考核结果与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县水利局统一管理资金,由各乡镇提供花名册,经乡镇审核过后,授权水利局,通过“银行代发”形式发放。财政和水利要定期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安全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薪酬执行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待遇与其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及绩效考评结果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 工资报酬按月发放,基础工资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发放。考核工资和绩效工资在完成年度考核完成后支付100%。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适用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