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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龙县水利工程巡管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6-04-20 16:39:53
来源:
县政府办
阅读数:
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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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府规〔2026〕4 


新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龙县水利工程

巡管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新龙县水利工程巡管员管理办法(修订)》 已经十五届新龙县人民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龙县人民政府

2026  4  20 日


《水利工程巡管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巡管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保障公益性水利工程效益及河长制工作的贯彻落实,实现生态价值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水利工程巡管员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职责:

(一)巡查范围

所辖公益性水利工程、河道(原则上范围不得小于5公里)及其两岸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巡查内容

1.巡查公益性水利工程是否存在人为破坏,是否能正常使用,巡查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饮水管道是否被破坏;每季度组织村民开展一次饮水工程蓄水池清理工作。

2.巡查河长公示牌、饮用水源地警示牌等标志牌是否存在人为破坏、老化、变形、褪色等问题。

3.协助水利局开展辖区内安全饮水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4.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开展安全饮水工程养护的宣传引导工作。    

5.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当年水费收缴工作

(三)巡查频次

原则上每一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及河道应加大巡查频次。

(四)巡查台账

建立健全巡查档案,重点记录基本情况(时间、人员、公益性水利工程名称、河段)、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含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记录要求详尽具体,应提供事件处理前后同角度对比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妥善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跟踪解决到位。职责范围内可现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较大的问题和职责范围外无法解决的,如涉及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要先行制止并及时上报并提请乡(镇)协调解决。

)配合事项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调处涉水纠纷、宣传引导等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人员配备。以行政村为单位,每个行政村1名原则上聘用脱贫户和监测户。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必须做到专职专岗,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公益性岗位。

(二)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好,热爱环保事业;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了解当地公益性水工程、河道地形等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吃苦耐劳,对保护公益性水利工程、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有强烈的认同感,愿意履行水利工程巡管员义务。

(三)原则上年龄18—55周岁,性别不限,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读写和通讯工具操作能力身体健康。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五)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的记录,或其他依法不适宜从事巡管工作的情形。

(六)建议以住家户为主,以便工作开展。

第六条  选聘人员

在乡党委、政府的指导监督下,按任务要求提供岗位,原则上每户1人,不能一人双岗或多岗。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七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岗位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动态管理,及时清除不合格人员。

第八条  乡镇要建立水利工程巡管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醉酒巡管;日常巡查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无安全保障下作业。

第五章  督查考评

第十条  县、乡人民政府负责水利工程巡管员日常监督管理,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问卷调查、集体座谈、个别访谈、接收举报等多种方式,对水利工程巡管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  聘期内水利工程巡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5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巡管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工作制度,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未收监执行的。

第十 水利工程巡管员考核工作原则上采用月考核和年终考评方式,各乡镇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并及时向水利工程巡管员本人反馈,将考核结果与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  县水利局统一管理资金,由各乡镇提供花名册,经乡镇审核过后,授权水利局,通过银行代发”形式发放。财政和水利要定期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安全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  水利工程巡管员薪酬执行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待遇与其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及绩效考评结果直接挂钩。

第十  工资报酬按月发放,基础工资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发放。考核工资和绩效工资在完成年度考核完成后支付100%。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适用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