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 | 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下街149号 | 办公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8:30-12:00;15:00-18:0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9:00-12:00;14:30-17:30 |
联系方式 | 0836-8122079 | 负责人 | 尼玛 |
第一条 根据《新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19号)和《贯彻〈新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新编委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龙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是新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出台的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配套性管理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保护规划。参与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四)负责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强制。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负责全县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采砂石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行洪论证制度。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开。按规定承担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负责有关重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负责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和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
(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牧区水利工作,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作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实施水利行业地方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水利科学技术推广。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担新龙县总河长和新龙县河长制办公室、新龙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新龙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与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和林草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和林草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政府应对一般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具体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3)一旦水旱灾害达到本级应急响应最低条件,县水利局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息、绩效考核、目标管理等工作;负责会议、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突发事件;负责机关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负责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职工队伍继续教育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水利行业科学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应用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二)水政股(新龙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拟定水利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普法工作;承担县水利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规划及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行洪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承担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三)水利股(新龙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县水利行业综合发展战略规划、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承办行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江河堤防的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负责农村安全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已建设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出险加固工作;负责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农村牧区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工作;负责全县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承担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的核查;负责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承担县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承办水土保持信息化及统计工作。
(四)水旱灾害防御股。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的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县管江河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强制。
(五)河湖管理股(新龙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联系同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指导、协调下一级河长制工作,研究制定县级河长制工作相关制度,督查考核下一级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河湖保护、治理、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负责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水利风景区建设工作;负责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第五条 县水利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工程师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