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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05-23 01:37:05
来源:
新龙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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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新龙县如龙镇干部周转房3期办公时间夏季(5月1日-9月30日)8:30-12:00;15:00-18:0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8125905负责人任涛


第一条  根据《新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19号)《贯彻〈新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新编委发〔2019〕1号)和中共新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2019年第4次会议,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新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综合执法局)是新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政策,分析研判行政执法工作形势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大问题,对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全局性部署。

(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领域调查研究,拟订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起草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计划、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指导、督查、考核县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及工作,指导乡镇基层行政执法工作。

(四)统筹协调、组织调度、督查考核县级“双重”管理的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五)参与全县城乡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六)根据批准的行政执法职权划转目录,负责行使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及其他行政权力。

(七)组织开展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培训。

(八)受理行政执法领域信访、举报、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等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行业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考核评价和目标绩效管理,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查考核全县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执法队伍编制、人员、经费管理。

第四条  县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局务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档案、机要保密、政务信息和有关综合性文件、文稿工作;组织制订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行政处罚罚没财物管理、车辆管理、后勤服务保障以及执法装备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以及局领导班子建设日常工作; 对各行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目标考核;指导全县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及其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具体工作;牵头组织系统内业务教育、技术培训和其他各类培训工作。

(二)行政执法股。负责综合执法具体工作。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协调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核审、公示、备案、管理工作和来信来访工作。

(三)信息建设与督查考核股。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系统管理维护。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目标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负责督查全县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宣传国家、省、州、县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联系刑事司法机关、法律顾问和案件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应诉等工作。掌握分析行政执法舆情动态,做好行政执法重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综合执法局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县综合执法局所属的执法机构1个,与相关部门共同管理的执法机构5个,各执法机构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县综合执法局所属的正科级行政执法机构。  

(二)县综合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为县综合执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管理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

(三)县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监察执法大队为县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管理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  

(四)县综合执法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为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利局共同管理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

(五)县综合执法局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为县综合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共同管理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

(六)县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为县综合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共同管理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七条  县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12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