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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05-23 02:28:08
来源:
新龙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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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新龙县如龙镇人民路143号办公时间夏季(5月1日-9月30日)8:30-12:00;15:00-18:0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0836-8122033负责人唐春蓉

第一条  根据《新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19号)和《贯彻〈新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新编委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龙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是新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事业、旅游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行业融合发展。

(二)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活动及对外交流合作(含港澳台地区),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

(三)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推动民族文艺繁荣发展;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康巴文化传承发展。

 (五)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六)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市场发展,对行业进行监管,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依法监管全县文化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有序发展。

 (九)指导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创作题材规划,负责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组织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业务进行监管。

(十)指导、监督广播电视事业实施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一)统筹文化旅游市场和广播电视领域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旅游行业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权限评定、复核、推荐旅游星级酒店,监督管理全县旅行社。指导县旅游协会组织工作。

(十三)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推动旅游经济运行。负责网上旅游、智慧旅游,并对本行业网络舆情进行监管。负责行业管理的网站和自媒体的完善、运行和维护。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责任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事业管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以人民美好生活为引导,统筹推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运用文化创意、科技创新和社会投资等新动能,促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文化产业、旅游业在全县产业发展格局中的支撑作用,增强文化软实力,加快建设文化旅游强县。优化广播电视资源配置,强化广播电视机构监管,协调推进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县农牧农村科技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县农牧农村科技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第四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对外交流合作相关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文稿起草、外宣、档案、机要保密、目标管理、政务公开、机构编制、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后勤保障、工青妇群团组织、史志编纂等工作;牵头办理信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贯彻落实行业重要政策法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规划和项目产业发展股。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发展规划和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承担行业资源普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承担行业内项目工作。

(三)文化艺术股。推动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推动全县民族文艺繁荣发展;推动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以藏戏为代表地方戏曲及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县艺术团等单位业务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全县艺术展演、展览和重大文艺活动。拟订全县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实施优秀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开发和普及工作;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及传习所的管理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和产品开发。

(四)市场管理股。监管文化、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行业市场综合执法;指导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星级饭店推荐、评定、复核工作,监管全县旅行社;指导行业协会工作;协调推进“放管服”改革,承担行政审批工作。

(五)媒体管理和宣传推广股。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负责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  地与接收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创作播出工作。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行业标准,负责频率(频道)管理;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负责广播电视户户通、村村响等惠民扶贫工作,指导监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节目译制制作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负责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视听节目内容、质量的审查监管和应急处置,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应急广播、监测监管体系建设;负责制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制度和预案,负责安全播出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拟订文化旅游宣传促销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电视剧播出监管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传送业务监管。

(六)文物股。拟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县文物抢救、发掘、保护、利用、研究、宣传等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负责遴选、申报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协调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工作;审核、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监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和督促全县文物安全工作。

(七)公共服务管理股。拟定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推动实施;推动群众文化和民族文化等工作;推动图书馆、文化馆、新华书店事业、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级文化室建设;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推动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规划师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

第六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