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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2022-05-23 02:51:32
来源:
新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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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新龙县如龙镇人民路92号办公时间夏季(5月1日-9月30日)8:30-12:00;15:00-18:0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0836-8122563
负责人罗敏

    第一条  根据《新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19号)和《贯彻〈新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新编委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龙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是新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新龙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国资国企工作的方针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国资国企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健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拟订财税、国有资产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财政预决算。向县人大及其常委报告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负责县本级预决算公开。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管理。管理财政票据。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办理各项财政支出业务,贯彻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负责管理政府债务,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编制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防范财政风险。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支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九)根据县政府授权,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的固定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十)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十二)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十三)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县基建投资有关政策。

(十五)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参与财经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十六)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相关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八)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进全县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工作。

(十九)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二十)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

(二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税收及财务会计管理的建议。

(二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金融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深化金融改革工作,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参与研究拟定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风险监测和行业管理。

(二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制度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增强或加强的职责。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型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动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督、谁担责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地方金融的监督管理,落实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地方财政负责提出税收立法建议,负责组织与县税务局等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负责组织起草授权地方权限内的税收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县财政局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税收政策进行解释,县税务局对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并向县财政局备案。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县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县财政局及时共享。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政府办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各类投资基金。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县财政局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5.知识产权交易。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拟订知识产权规范交易的政策。县财政局负责监管知识产权交易场所。

第四条  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宣传、交办督办、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承担机关财务、机关基本建设、政府采购、车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会同乡镇党委、政府开展乡镇财政干部的管理、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计算机及财政各操作平台的日常运行、对本局和全县财政系统人员的计算机技术培训工作。指导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预算股。提出全县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负责汇总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年度县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负责县级部门预算编制统筹协调工作,承担县级部门预算审批及调整工作。承担县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县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调整及执行工作。承担县对乡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

(三)国库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拟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和财政资金调度工作。负责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帐户。负责总预算会计核算。承担地方债券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全县和县级年度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批复县级部门决算。

    (四)综合股。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草原、山林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负责差旅费、搬迁费、丧葬费、着装费等费用的核定支付。负责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和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清算工作。负责县级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的工作。负责县级政府基金收支计划审核和支出监管。负责全县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土地经营管理的资金核算工作。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政法经费的开支标准和定额。拟定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拟定因公出国(境)人员生活待遇制度。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改资金和村“一事一议”的管理工作。承担军队、军工、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定军品定价议价规则。

(五)社会保障和教科文卫股承担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财政资金。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县本级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指导编制并审核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部门(单位)决算。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宣传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审核部门(单位)决算。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发展的政策。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拟定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民口科技和高校等财政教育资金。

(六)经济建设股。承担工业、交通、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商贸、应急、建设、发展和经贸合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财政政策。制定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建设投资预算管理、投资评审管理和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建设投资项目决算审查和批复;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和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负责监缴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负责全县实施对地方金融类企业的财务监管。执行商务发展财政政策及财务制度,负责相关专项资金管理。拟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金融类企业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制度。拟定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指导财评中心工作。提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工作。

(七)农业农村股。承担农业农村、气象、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支农专项资金和农口救灾管理工作。研究财政支农政策,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负责对以生产资料为补助对象的有关补贴兑付及监管工作。

(八)国有资产管理股。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协调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工作。拟订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县属国有企业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执行、企业改制、租赁、拍卖、制定发展规划、开展项目评估等相关工作。对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登记、划转、处置、清资核产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

(九)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股。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股。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开展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乡财政监督检查业务工作。提出政府采购改革建议,并按《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政策搞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十一)会计和税政法规股。管理全县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和制度。负责全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职称工作。负责对全县会计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对本部门贯彻执行中央、省、州、县关于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税改革和重要财税政策的建议,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

第五条  县财政局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2名,会计师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第六条  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12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