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 | 新龙县滨江南路与吾西路交叉路口往东北约140米 | 办公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8:30-12:00;15:00-18:0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9:00-12:00;14:30-17:30 |
联系方式 | 0836-8122135 | 负责人 | 勇成 |
第一条 根据《新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19号)和《贯彻<新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新编委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县民族宗教局)是新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归口县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县民族宗教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全县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协助拟订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配合实施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民族地区民生工程相关工作,参与协调全县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县委、县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参与协调重大庆典活动。
(八)负责管理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乡(镇)寺管会(所)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
(十一)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全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承担新龙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民族宗教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公车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史志编撰、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民族和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分析及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协助领导开展重要问题的调研,解决民族宗教热难点问题,积极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协调解决涉及民族宗教的矛盾纠纷;收集、反映佛教界的合理诉求、报告等重大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不断推进寺庙社会化管理。负责局内外联系协调工作、机关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拨推荐工作。
(二)宗教事务股。负责宗教事务管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宗教方面的调研和统计工作,协调统战、佛协会工作,不断推进寺庙社会化管理。负责汉传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藏传佛教及民间信仰事务的依法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寺庙僧尼、活动、场所、财务的管理,负责全县佛学教育场所的管理。承担藏传佛教寺庙活佛转世工作、未成年人入寺清退、外来僧尼、境外回流入寺僧尼、游散僧尼、违规宗教设施清理等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做好活动场所的登记备案工作;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寺庙民主管理组织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僧尼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负责协助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督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指导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职责;协调处理民族关系;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行政审批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督促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工作开展;负责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四)经济和社会事业股。负责机关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协助提出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助拟定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助实施民族地区民生工程中的相关工作;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按要求上报项目,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会同相关单位抓好社会事业发展,积极申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争取项目资金。
(五)民族语言文字股。负责管理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监督落实《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的实施和藏文社会用字的监督检查;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双语”教育和科普推广相关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提出新词术语标准建议;负责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等工作;协调配合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新龙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办公室。负责推动落实《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负责指导督促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健全完善创建工作各项机制,组织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制定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个人)、示范单位评选表彰工作,培育和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
第五条 县民族宗教局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 2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