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新龙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新龙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高效便民、服务大众”的原则。既要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分布合理,进出有序,又能满足所在区域消费者的需求,确保市场全覆盖,使烟草制品订购方便、高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第二章 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 依据新龙县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划为城网、农网。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一)城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街道。如龙镇城区:设定总量50户。人民路卷烟零售户控制在16户以内,中心街卷烟零售户控制在4户以内,沿江西路卷烟零售户控制在8户以内,沿江东路卷烟零售户控制在12户以内,吾西路卷烟零售户控制在4户以内,滨江路卷烟零售户控制在3户以内,磨房沟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3户以内。且以上零售户相邻零售点之间间距同侧15米、异侧10米。
(二)农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各行政村街道。农网各乡镇:综合考虑区域单元功能、经济发展规划、人口流动趋势以及卷烟需求满足程度等因素,力争对许可资源精准配置,推动解决供需结构性矛盾,采取“总量”布局模式,即规定最小单元格限制数量等相关要求,结合新龙县各乡镇行政村分布,为农网各行政村配置许可资源,达到许可资源覆盖各乡镇行政村。
1、拉日马镇扎宗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3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2、大盖镇大盖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3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
1个零售点。
3、通宵镇察亚所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4、色威镇色威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5、尤拉西镇尤拉西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6、沙堆乡科查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7、绕鲁乡绕鲁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8、博美乡德麦巴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4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9、子拖西乡所差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10、和平乡麻西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11、洛古乡亚所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12、雄龙西乡哈米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13、麻日乡麦坝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14、友谊乡古鲁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15、银多乡阿色一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三)雪茄烟(不经营卷烟)专营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总量、间距限制;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的,执行本规定区域数量、间距标准。
第七条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下区域不受所属地区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在建工程、工区所在项目部,人员在200人以上,管理相对集中,在工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施工期即为许可证有效期。
(二)具备安全技术和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设置1个零售点。
(三)县委、县政府统一打造的旅游休息点或旅游环线服务区,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四)为推销本地农产品、农副产品或乡村振兴项目,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定点销售点,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可以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六)为配合全县招商引资工作部署,支持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重点项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可以给予专项支持,其具体办理资格与对象将严格依据县委、县政府正式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予以确定,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招商引资企业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项目经营期。上述场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豁免零售点数量、间距管控,应当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全部法定办证条件。
第三章 优待政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放宽办证条件:
(一)残疾人: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5〕6号),对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城网可以对申请人经营地址所在区域间距要求放宽50%,申请人在本辖区范围内只能给予一次优待。
(二)残疾军人、烈士家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或享受低保待遇,持有证件(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城网可以对申请人经营地址所在区域间距要求放宽50%,农网可以不受数量限制要求,申请人在本辖区范围内只能给予一次优待。
(三)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等客观原因,原持证户原经营地址落入禁设范围,持证人主动歇业,在本辖区内另择合法地址经营,新地址不在中小学幼儿园禁设范围内的,不受区域数量限制。
(四)因享受本条规定优待而准予许可的,应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通过公示等方式告知利益相关人。”享受本条优待政策的,仅限申请人本人实际经营,不得转租、转借、挂靠他人经营;同一申请人本辖区仅可以享受一次优待;持证人不再本人实际经营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优待不免除本规定其他全部法定办证条件。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烟草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办理延续、变更、重新申请许可时,适用本规定。属于经营场所安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等法定不予发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
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零售点间距、中小学幼儿园距离测量,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统一测量规范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规定有效期五年,《新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新烟专〔2021〕4号)同时废止,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龙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