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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县水利局关于农村供水水费收缴管理办法、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的公示
2023-08-31 16:07:10
来源:
新龙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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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水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推进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工作,提升农村居民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农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所有用水户。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负责监督落实水费收缴各项工作;各乡镇负责组织领导本乡镇的水费收缴工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本乡镇的水费收缴工作方案,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完成水费收缴工作。

第三章   水价定价

 根据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687-2014)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甘孜州新龙县属于四川西部,供水分区中的一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取60L(/)计,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用水量核算为约24结合新龙实际,农村供水水价按1/·人收取,每人每年收取水费12元;

  已接入政供水管网的行政村,根据自来水公司现行办法执行。

  未接入政管网的行政村,对于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以满足运维成本为主,可以以单村为单元定价或以为单元统一定价。

  由住建局在乡镇建设的标准化水厂,则由标准化水厂运营单位按照定价执行。

第五章  水费收缴

  探索以乡镇为单元,通过购买服务、经营权承包等方式,推行专业化运营。也可由村委会、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管理或托管。

  农村供水应实行有偿供水。按照供水成本,采取人口定额收费等方式收费。

第十条  各用水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一部分水费,免交水费和减免优惠的用户名单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公布,无异议后执行。

第六章  水费管理使用

第十  供水单位要加强水费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办公经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十  供水单位要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透明度,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定期向用水户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  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保质保量的供水服务,保障供水。

第十  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暂停供水,用水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及时恢复供水。

第十  所有用水户有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水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  本办法有效期5年。

 

 

 

 

 

 

 

 

 

 

 

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省、州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结合我县实际设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机构设立:92个行政村设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定期巡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维护;负责用水户水费收缴,接受群众监督。

人员编制:由村聘用具有一定文化,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管理维护人员1名,管理维护人员工资可适当补助,可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专户经费中支出,并接受县水利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经费来源:农村用水户缴纳的水费,不足部分按照收取水费情况进行奖补。   

 

 

 

 

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

为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好、管得好、长受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省州相关文件精神,拟定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

一、政府主体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主体

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为具体责任人。

1.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统筹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2.成立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水利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卫健、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3.负责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原则,科学制定供水水价。

4.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完善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农牧民用水合作协会。

5.负责安排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经费,运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长效机制。

6.负责将农村饮水安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饮水事业发展。

(二)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1.负责组建乡(镇)、村农村饮水工程监管机构,并成立相应的运行管理机构(管理小组或协会等机构)。

2.负责指导协调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本辖区内的用水调度、安全运行、水费征收、日常管护等工作。

二、行业监管责任

县水利局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直接监管责任。

1.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年度工程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和工程验收。

2.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

3.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运行与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当水质发生异常时,管护主体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三、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村级)

水单位是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是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持续稳定运行的关键所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工程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正式投入运行后的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单位由村负责

1.村级负责定期巡查水源地、取水池、机井、主要管道、蓄水池以及阀门井、公共给水点等供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以及水费收缴等工作,向村辖区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2.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村级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草场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向水利局报告。

3.村级要督促管员、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并做好供水设施环境卫生保护,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4.村级协助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5.管护员在水源保护区做到勤检查、勤巡视,严格遵守蓄水池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确保水源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6.村级要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附件2

 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发挥长久效益,根据《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川发改农经〔2014〕995号)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以及《甘孜州2022—2025年农村供水保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的农村供水工程。其它性质供水工程(如民营、村民自筹修建的供水工程等)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农村供水运行维护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配套设施不完备、设施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三条 新龙农村供水运行维护基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解决,从水费中计提村级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县级设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基金。通过建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达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良性循环”的目标。确因特殊重大灾害造成损毁、维修投资较大的,另行安排资金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收取的水费为成本水价。供水管理单位应坚持水价公开,定期公开水费收支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监督。

第五条  维修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和管理。

新龙县水利水土保持和质量监督站负责筹集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建立专账,专户储存。县水利局监督指导,专项使用。

各乡镇要成立农村供水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指导本乡镇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筹集本村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建立专账,专户储存,各乡镇政府监督指导,专项使用。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公益事业,县水利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各供水管理单位做好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长期受益。

第二章 基金筹措

第七条 县级农村供水运行维护基金主要由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维修养护资金和中央、省、州维修养护资金筹集。

第八条  县财政按照运行维护资金不低于200万的规模,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当次年运行维修基金低于200万元时,财政应于年初及时补足

第九条  省、州专项补助资金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条  各乡镇村级供水工程收缴的水费收入全部纳入各村维修基金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底前,各乡镇将收取的水费入账凭证交水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热心农村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增加维修基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维修养护基金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省州对应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省州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财政、水利等部门监督,由新龙县水利水土保持和质量监督站统筹使用;各乡镇维修养护基金分别由辖区村级供水管理机构管理使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和水费中提留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验收。

凡按照《新龙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按时收缴水费连续6个月以上(以本办法实施日为准)的农村饮水工程,确需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规定程序核定报批后,给予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维修、改造、更新等方面支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程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和管护措施,未落实管理人员和管护职责、确定水价和收缴水费的;

(二)新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

)新建、改扩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在竣工验收后2年内,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坏的,不得动用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第十六条 不符合条件,但工程出现严重事故急需维修养护等特殊情况,经县水利、财政等部门会商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维修养护资金的申报。

(一)符合使用条件的工程管理单位,对单次单项维修养护费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资金;2000元以下的维修养护应从水费收入中列支,原则上不得使用县级维修养护资金也不得坐收坐支

(二)申报所需资料:按标准文本编制用款申请和计划。

(三)申报程序:申请乡(镇)基金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经新龙县水利水土保持和质量监督站审核同意后,由县水利局审批。

第十八条 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经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用维修养护资金。

第十九条  资金的划拨。经审批同意维修养护的项目,维修养护结束后及时报请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对单次维修养护费用在50000元以内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抽查复验;对单次维修养护费用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单位凭基金项目报账申请表、基金项目审批表、竣工验收书等向新龙县水利水土保持和质量监督站申请划拨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应急情况处理。对应急维修养护项目,各乡镇供水单位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新龙县水利水土保持和质量监督站报告,由新龙县水利水土保持和质量监督站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养护,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和审计。为确保管理好、使用好县级农村供水运行维护基金新龙县水利水土保持和质量监督站在每年3月集中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上年度维修养护资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县水利局于每年6月对上年度的供水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责。

(一)工程所在乡镇要制定完善各类供水工程的各项制度,落实管理单位,规范水费征收管理制度。

(二)各工程资产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养护费用不予在维修养护资金中核报,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维修养护资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龙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为县级农村供水运行维护基金管理办法,各乡镇农村供水运行维护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附件3

 水利工程巡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巡管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保障公益性水利工程效益及河长制工作的贯彻落实,实现生态价值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水利工程巡管员的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职责:

(一)巡查范围

所辖公益性水利工程、河道(原则上范围不得小于5公里)及其两岸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巡查内容

1.巡查公益性水利工程是否存在人为破坏,是否能正常使用,巡查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饮水管道是否被破坏;每季度组织村民开展一次饮水工程蓄水池清理工作。

2.巡查河长公示牌、饮用水源地警示牌等标志牌是否存在人为破坏、老化、变形、褪色等问题。

3.协助水利局开展辖区内安全饮水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4.维护辖区内安全饮水工程正常运行,组织动员辖区内农牧民自觉养护已建安全饮水工程。    

5.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当年水费收缴工作

三)巡查频次

原则上每一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及河道应加大巡查频次。

(四)巡查台账

建立健全巡查档案,重点记录基本情况(时间、人员、公益性水利工程名称、河段)、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含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记录要求详尽具体,应提供事件处理前后同角度对比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妥善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跟踪解决到位。职责范围内可现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较大的问题和职责范围外无法解决的,如涉及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要先行制止并及时上报并提请乡(镇)协调解决。

)配合事项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调处涉水纠纷、宣传引导等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人员配备。以行政村为单位,每个行政村1名原则上聘用脱贫户和监测户。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必须做到专职专岗,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公益性岗位。

(二)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好,热爱环保事业;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了解当地公益性水工程、河道地形等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吃苦耐劳,对保护公益性水利工程、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有强烈的认同感,愿意履行水利工程巡管员义务。

(三)原则上年龄18—55周岁,性别不限,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五)无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

(六)建议以住家户为主,以便工作开展。

第六条  选聘人员

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监督下,按任务要求提供岗位,原则上每户1人,不能一人双岗或多岗。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七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岗位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动态管理,及时清除不合格人员。

第八条  乡镇要建立水利工程巡管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醉酒巡管;日常巡查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无安全保障下作业。

第五章  督查考评

第十一条  县、乡人民政府负责水利工程巡管员日常监督管理,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问卷调查、集体座谈、个别访谈、接收举报等多种方式,对水利工程巡管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聘期内水利工程巡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巡管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未收监执行的。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考核工作原则上采用月考核和年终考评方式,各乡镇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并及时向水利工程巡管员本人反馈,将考核结果与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县水利局统一管理资金,由各乡镇提供花名册,经乡镇审核过后,授权水利局,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财政和水利要定期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安全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工资待遇实行绩效工资制,工资报酬与工作职责、绩效考评相挂钩,可由“固定基础工资80%、考核工资10%、年终绩效工资10%”三部分构成。

第十六条 工资报酬按季度发放,基础工资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发放上本季度的工资报酬。考核工资和绩效工资在完成年度考核完成后支付100%。

第七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适用期为5年。

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规范使用履职补贴资金,进一步提升基层防御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山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山洪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是指落实或聘用在山洪灾害危险区从事山洪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人员,包括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监测巡查责任人、预警转移责任人。监测巡查责任人和预警转移责任人原则上兼任,简称为基层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监督管理、责任落实、聘用考核,以及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

  第四条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和部门规定,遵循权责对等、责任压实,动态调整、科学规范,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的落实,聘用基层责任人,加强责任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三章责任人设置

  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是该危险区山洪灾害防范应对的第一责任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组织开展危险区山洪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山洪灾害危险区的行政责任人,原则上应由乡科级副职及以上实职领导担任。

  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中,监测巡查责任人负责监测、巡查,传递雨水情、险情、预警信息等;预警转移责任人负责发布预警、通知转移、上报情况等。每个基层责任人负责一个山洪灾害危险区,且至少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在当地生活或工作,熟悉当地地形地貌和山洪灾害特点;

  (三)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心理素质好,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应对能力、组织能力;

  (四)优先考虑符合上述条件的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同等条件下,重点选聘山洪灾害危险区威胁村(居)民、复退军人、水利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山洪灾害防治相关工作人员。

  第条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按照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聘用

  乡(镇)村在危险区附近聘用相关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水利局、人民政府与基层责任人签订聘用合同(三方协议书),明确工作职责、聘用期限等内容。聘用合同(协议书)一式四份,基层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各一份。原则上聘用合同(协议书)一年一签。

  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学习掌握山洪灾害基本知识,熟悉所在山洪灾害危险区的雨水情特点、受威胁对象、监测内容、巡查方法、预警方式、转移路线、安置点等情况;

  (二)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的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报告发现的灾害隐患;

  (三)协助、参与山洪灾害防御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妥善保管配发的防汛用具,协助维护山洪灾害危险区标识标牌和监测预警设施设备;

  (四)遵守汛期值班值守制度,在汛期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接听电话,及时报送发生的山洪灾害情况;

  (五)汛期降雨过程中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掌握雨水情及发展趋势:降雨预报时,及时将降雨预警预报信息通报山洪灾害危险区群众,提前检查各类群测群防监测预警设施设备;降雨较大时,立即查看区域内监测、预警情况,巡查山洪灾害危险区域和险工险段;发现灾害征兆或产生转移预警时,第一时间发出报警信息,通知受威胁群众转移,核实转移情况,并逐级报告;根据灾情险情,协助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援、安置管理等;

  (六)降雨结束后,要对河(沟)道、道路(桥梁)、房屋等做好雨后核查,有险情及时报告,严防次生灾害;

  (七)非汛期如遇强降雨,按本条(四)(五)(六)职责履职;

  (八)基层责任人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离开山洪灾害危险区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履行请假手续,并落实符合条件的接替人员。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山洪灾害危险区危险等级、受威胁人口等因素,确定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具体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600元/人/年。

  第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第十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管平台,实行阳光审批、阳光发放。

  第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业务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培训一次,重点培训防灾知识、灾害识别、监测巡查、预警传递、避险转移、信息报送等。新聘基层责任人在履职前须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岗前培训。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十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履职情况由县、乡级人民政府纳入相关日常工作一并考核。基层责任人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完成,考核结果作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发放和是否续聘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充分征求危险区所在村社区负责人和群众意见,注重日常出勤、灾害应对等方面考核。

  第十对考核优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应酌情扣减或停发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因山洪灾害导致人员死亡、失踪的,相关责任人考核一票否决,不予发放该年度该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

  十六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山洪灾害防范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由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表扬和奖励。

  (一)降雨过程中认真开展监测和巡查工作并及时提供关键信息,为成功应对山洪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及时发出灾害关键预警信息、有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为成功应对山洪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利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通报批评,扣减履职补贴具体为:抽查发现一次扣除当月补贴金100元,第二次扣除扣除当月补贴金200元,发现第三次则需要更换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取消基层责任人资格,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灾害征兆或险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雨前检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未按要求开展或开展不到位的;

  (三)考核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电话抽查、现场检查发现脱岗、未有效履职的,未及时报送山洪灾害情况的。

  第十条在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聘用、考核和履职补贴发放等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等选聘基层责任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发放补贴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